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1824 证券简称:双星药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向子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确保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决策在提交其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前,必先获得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子公司未经公司前置审批,不得形成任何对外投资决议。
第六条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份、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经
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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