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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5:37:30 股吧网页版
双星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1824 证券简称:双星药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进行验资,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
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基本情况、使用用途和风险提示;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股转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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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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