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1824 证券简称:双星药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障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3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4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5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6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7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8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9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10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12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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