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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4 17:21:16 股吧网页版
御天气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3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兰迪-F-ZB20190107号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88号上海建发国际大厦六层

6thFloor,C&DInternationalBuilding,No.288yangshupuRoad,

Shanghai,China-200082

Tel:++86-21-66529952+86-21-66522252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郝艳妮、张冰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公司向本所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做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

3、2019年5月10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号楼1110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刘念通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2019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持有公司61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00%。

(三)出席会议其他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已有效签署,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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