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837 证券简称:三森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三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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