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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0 16:12:12 股吧网页版
三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837 证券简称:三森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浙江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度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份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
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
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 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份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在指定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以供查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份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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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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