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16:01:29 股吧网页版
五五科技: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1840 证券简称:五五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五五海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及自身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为集中精力投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经营决策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经慎重考虑,公司拟主动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 承诺主要内容

因公司拟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的股东和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但未投同意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权益。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

公告编号:2025-031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 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1、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成本价格(若持股期间数量有增减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其目前持股数量的初始成本,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两者孰高为依据,具体回购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届时与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2、自公司首次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公告之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取得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原则上以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为依据进行协商。如果异议股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成本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的参考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申请回购期限:异议股东申请回购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以内。

2、异议股东应当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亲自送达公司(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或邮寄送至公司(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公告编号:2025-031

3、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并署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字样,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署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字样);

(3)异议股东历次交易公司股票的完整交易流水单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价格的证明材料(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

4、若异议股东未按上述方式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公司,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申请有效期满后,回购义务人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七) 承诺期限

针对在申请回购的有效期内向公司提供完整股份回购申请材料的回购对象,自公司股票在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