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1846 证券简称:中银金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进行修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 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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