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847 证券简称:百盈高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经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 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当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
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