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3
证券代码:871848 证券简称:绿京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4 日
(三)诉讼开庭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冀0433民初 212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馆陶县园林绿化中心
主要负责人:郭新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6 月 24 日,原告取得被告及被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河北中百招标
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中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HBZBZB-2021-0005),确定原告为馆陶县南城郊野公园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南城郊野公园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 15,096,561.89 元(人民币,下同),工期 120 日历天。
2021 年 6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馆陶县南城郊野公园升级改造项
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人)承包被告(发包人)发包的南城郊野公园项目,项目按监理指示开工,工期为 120 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 15,096,561.8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完成产值的7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 70%,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满支付至结算额的 100%。
2021 年 6 月 27 日,南城郊野公园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21 年 10 月 27
日,南城郊野公园项目完工;2021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邯郸市诚
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对南城郊野公园项目进行正式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为合格。
2022 年 10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移交南城郊野公园项目,双方共同签署
《馆陶县南城郊野公园升级改造项目移交单》,移交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纸 1
份、工程竣工结算清单 1 份以及 5 个地块的绿化工程等。2022 年 10 月 21 日,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需要在 2023 年春季进行南城郊野公园项目补植及修补工作签署《关于县城西区游园项目移交存在问题清单》。
2022 年 10 月 27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馆陶县南城郊野公园升级改造项
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城郊野公园项目绿化养护工作延期 4 个月。
2023 年 5 月 10 日,中大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馆陶县财政局委托对南城
郊野公园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大嘉信审核字〔2023〕第 020 号),审核结论为:送审金额为 15,098,907.79 元,审减金额为1,187,201.64 元,审定工程造价为 13,911,706.15 元。审核结果已经原被告双方、委托单位及审核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2024 年 3 月 1 日,南城郊野公园项目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均已届满。
如上所述,原告承包的南城郊野公园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已完成交付、项目结算工作也已完成并且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均已届满,原告关于南城郊野公园项目所有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有权取得被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作为发包人自南城郊野公园项目开工以来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
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仅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87,000.00
元,支付比例不足结算金额的 55%,剩余应付工程款 11,824,706.15 元,经原告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 11,824,706.1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理由: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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