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848 证券简称:绿京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公司章程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等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月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与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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