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849 证券简称:远东药业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04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仅为本公司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 除上述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公司发生的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九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部向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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