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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8

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主办券商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揭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影视剧行业属于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重要产业,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影视剧市场准入、制作许可、内容审查、发行播出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国家的监管政策的变动对公司影视剧业务的各个环节均会产生重大影响。电视剧方面:目前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首轮播出模式可以概括为“N+X”模式,其中,“N”为电视剧首轮播出中在黄金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X”为该剧此轮播出中在其他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一剧两星”政策,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显着增加电视剧的年发行部数。但同时也意味着电视剧制作单位最多只能将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卖给两家卫视,不利于制作成本的平摊。院线电影方面:国家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政策,对电影的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已拍摄完成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将作报废处理;如果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播(放)映,该作品亦将作报废处理,同时相关公司还可能将遭受行政处罚。

当前,中国影视剧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未来资格准入和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未来业务发展中未能把握好政策导向,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者业务活动受限。

二、联合摄制风险

联合摄制目前已经成为影视投资制作的主要形式之一,联合摄制方式有助于公司拓宽资金来源、分散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基本上采用了联合摄制方式。在联合摄制业务模式下,一般由执行制片方负责剧组组建、具体拍摄制作和资金管理,非执行制片方将资金投入到执行制片方后不参与具体的拍摄工作,仅在影视项目上映或播出后取得分账收入以实现投资款的收回。在联合摄制过程中,若投资各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项目被终止,各方前期投入将成为损失。

按照联合拍摄合同的约定,在联合摄制过程中,公司负责制作、拍摄、宣传等工作,如若在公司职责范围内发生风险导致项目终止,公司需退回联合摄制合作方的前期投入资金,独自承担投资损失,这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国内影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逐步放宽和行业的持续发展,预计影视行业制作机构仍将大量涌现,行业内现有的主要机构制作的影视剧作品亦会增多,市场竞争可能日趋激烈。如果公司的发展速度不能跟上行业发展水平,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将可能被逐渐削弱。目前国内影视剧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国产电视剧、电影在题材多样性、表现水平、制作技术等方面与影视剧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国产影视剧因政策保护等因素具备播出时段和播出时长上的优势,但部分引进剧即便在非黄金时段播出,仍能取得良好的收视效果;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特别是网络视频的崛起,海外影视剧产品还会源源不断地通过新媒体的传播途径进入国内市场。海外影视剧的整体质量优势和引进数量上的扩大,必然会对国产影视剧造成持续性的冲击。

四、影视剧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产品作为一种大众文化产品,没有一般物质产品的有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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