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期货、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
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和/或套利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须在其可决策额度范围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的交易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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