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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4 17:01: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8 号

关于对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

孙利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时任董事长。
单国珍,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9 日,天易成披露了《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整

影响 2022 年净利润-4,952,397.84 元,调整前 2022 年净利润
为 19,953,166.60 元,调整后为 15,000,768.76 元,调整比例为-24.82%;调整影响 2022 年期末净资产-26,651,302.58 元,调整前 2022 年期末净资产为 94,892,533.17 元,调整后期末净资产为 68,241,230.59 元,调整比例为-28.09%。

天易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利平、时任财务总监单国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易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利平、单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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