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3,185.166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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