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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7:29:42 股吧网页版
天易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激励计划》“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三)公司业绩指标”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8 年五个会计年度,分五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或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的孰高值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当 A≥100%或 B≥100%
时,X=100%;当 A<50%且 B<50%时,X=0%;其他情形,X=A 或 B 中的孰高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 2024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公告编号:2025-028

序号 挂牌公司业绩指标

1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80.09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4,512.01 万元

注 1:公司业绩指标对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适用。

注 2:前述公司业绩指标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
表数据,净利润系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 3:上述业绩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为 239,006,488.85 元,净利润为 19,763,814.09 元,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223,971.68 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A)为 79.46%,净利润实际完成比例(B)为 49.26%。故以 79.46%的比例计算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99,444 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四)个人业绩指标”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 10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权激励的考核目的已实质达成。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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