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项账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二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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