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 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
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 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例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的,
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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