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对外担保包括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需股东会审批以外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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