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71862 证券简称:莘阳能源 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沧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正在审理中,2023 年 4 月 14 日上午九点第一次开庭,主要涉及裁决被申
请人支付工程款项及逾期利息事宜。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汉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
公告编号:2023-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总包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 月 9 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西门子数控(南京)有限
公司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执行固定总价,工程 造价为 2670.2273 万元,工程交工且办理完交工资料移交,工程结算且经承包 方相关部门审核、审计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 90%。竣工备案及缺陷清单整改完 成后两年支付结算价款的 10%。
2020 年 8 月 4 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因部分主机设备由被申请人自行采购,故减少合同价款 567.6 万元,调减 后的合同价款为 2102.6273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6 日,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西门子数控(南京)研发
基地地源热泵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全部施工,并经自检、监理及管理验收合格。
2021 年 11 月 8 日,被申请人接收了申请人移交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程
竣工图纸资料、工程安装验收资料、工程操作运行培训及资料、设备说明书。
遗憾的是,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而被申请人却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已,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请求裁如所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 6816280.44 元及利息(以上述金额为基
数,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LPR 利率计算);
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告编号:2023-018
理由:
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却未能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拖欠申 请人 6816280.44 元待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8 号)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 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 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第 21 条规定:“当 事人存在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因此,被申请人理应支付所欠工程款 6816280.44 元及利 息,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案件还没有最终裁决,无法确定最终金额,但是已经申请保全被申请人 的固定资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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