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7
公告编号:2021-018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福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壮楠、该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国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国强、该公司员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为我司所承接的和苑项目的总承包方,该
项目已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竣工,而工程款(含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长期
公告编号:2021-018
拖欠,为追缴欠款,我司于 2019 年 4 月将原告作为被告之一提起了起诉,要
求尽快支付工程款等,该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就该项目同一事实于 2019 年
9 月将我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2019 年 10 月 9 日,法院作出(2019)津 0106
民初 665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我司人民币及相关财产价值共计 1906327.5 元;
2020 年 12 月 25 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06
民初 6653 号;2021 年 1 月 11 日,我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
诉状;2021 年 4 月 26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21 年 1 月 11 日,我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
事项如下:
1.依法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2019)
津 0106 民初 66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一
审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质量保修金 706327.5 元及
其利息损失(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706327.5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或撤销原审判决发 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26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6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863 元,由上诉人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持续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各项工艺流程,加强质量 把控,做好过程监督,避免潜在隐患。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8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公司在产品质量、施工工艺等各方面的经营工作有 了较大提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诉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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