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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18:46:41 股吧网页版
东方海川: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18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艳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壮楠、卞炳辉、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会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海棠、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洪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尤士珍、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19-03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独资法人股东。被告一系 和苑居住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被告三系和苑居住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

2013年7月1日,我司与被告一签订了《天津和苑二期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 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和苑居住区 B 地块(I)标段西站整体改造定向安置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 B 地块(I)标段经济适用房项目隔热断桥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52074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 部分第七条第3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 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5日, 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增加工程承包范围和苑 B 区地下车库、煤 气调压站窗户的制安工程及天津设计院图纸增设一层大厅转角固定窗,最终合 同额约为1526.2万元。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司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 合同的义务。本工程项目2015年底业主已经入住。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 14226550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一已付工程款为10969146元,剩余工程款 3157404元被告一直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一仍未给 付。

我司认为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责任。故被告三应当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 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157404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 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截

公告编号:2019-034

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损失为462256.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保险费损失7799.32元;
5、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未支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 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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