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少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亚楠、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崇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方为被告方的材料供货商,向被告方供应铝型材,被告方按节点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有部分货款虽经原告催要仍未能按时支付,因此原告方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884461.43 元;
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事违约金 148527.69 元;(暂自 2018 年 10 月
公告编号:2020-027
28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4 日,以每次付款节点剩余本金为计算依据,按月利
率 2%计算违约金为 148527.69 元,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起继续按月利率 2%计算
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 1032989.12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受理,受理后法
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并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已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2019)豫 0185 民初 2021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884461.43 元及利息、违约金双方均认可。
2、被告同意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息及因诉讼产生的相
关费用共计 50000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向原告方支付了货款及相关费用。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已经调解完结,公司经营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为货款纠纷,属公司应付款项,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2、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我司将加强应付账款管理工作,合理调配资金,杜绝此类诉讼案件的发生。3、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初 2021 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豫 0185 民初 2021 号
公告编号:2020-027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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