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昶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我公司与被告方签订了《蓝庭国际项目5#地块(一期)1#楼商业外檐幕墙、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中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第26条约定,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按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毕后已完造价的70%付款;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2年。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2.1条约定了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5条约定了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结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在
公告编号:2020-029
期满后14日内将无息返还承包人。
工程合同文件签订后,我司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该工
程已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 年 7 月 12 日,被告与我司办理了
工程结算,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 64036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肆拾万零叁仟陆
佰元整)。该工程已于 2018 年 4 月 9 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共计支付我司工程款金
额为 5913600 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 49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具体计算方式为:结算额 6403600-已付款 5913600=490000 元(95%未回款 169820+质保金 320180)=490000 元,我司多次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剩余工
程款,故我司提起了诉讼,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立案受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其中含工程质保金32018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损失为75612.44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9504元及保险费损失3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598116.44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法院拟定于 2019 年 8 月 8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本案件,最终
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将剩余工程款 490000 元(其中含工程
质保金 320180 元)和法院诉讼费 4890 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并承担了原告律师费
14752 元。我司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6 日作出了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案件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收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6 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2019)津 0110 民初 5307 号,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0 元,由原告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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