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1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福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壮楠、该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斯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海棠、徐功科、该公司律师(曹海棠)、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功科)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洪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尤士珍、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独资法人股东。被告一系和苑居住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被告三系和苑居住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
2013 年 7 月 1 日,我司与被告一签订了《天津和苑二期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和苑居住区 B 地块(I)标段西站整体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 B 地块(I)标段经济适用房项目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 15207400 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七条第 3 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河北省唐
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 1 月 5 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
定增加工程承包范围和苑 B 区地下车库、煤气调压站窗户的制安工程及天津设计院图纸增设一层大厅转角固定窗,最终合同额约为 1526.2 万元。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司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本工程项目 2015 年底业主已经入住。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 14226550 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一已付工程款为 10969146 元,剩余工程款 3157404 元被告一直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一仍未给付。
我司认为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三应当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3157404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
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截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的利息损失为 462256.92 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200000 元;
4、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80000 元、保险费损失 7799.32 元;
5、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未支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 3907460.24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正式受理了此案件。
2019 年 12 月 30 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津 0106 民初 2703 号民
事判决书,判令如下:
一、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原告
工程款 3157404 元,并以 2451076.5 元为基数,支付 2018 年 9 月 7 日至实际给付日
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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