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1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1864 证券简称:东方海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福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壮楠、邢香玉、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亚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朝明、苗桂芝、该公司员工(田朝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苗桂芝)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国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丝雨、该公司营和园项目经理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为我司所承接的和苑项目的总承包方,该项目
已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竣工,而工程款(含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长期拖欠,为追
公告编号:2021-003
缴欠款,我司于 2019 年 4 月将原告作为被告之一提起了起诉,要求尽快支付工程
款等,该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就该项目同一事实于 2019 年 9 月将我司作为被告
提起了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的请求及依据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 1369553 元(因被告所施工的营和园小区 14 栋
楼窗户玻璃安装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分批次维修破裂窗户玻璃,并安排和苑项目部
三名专职人员负责维修和协调工作而发生 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9 月管理费,其中
工资 1062405 元、社保缴费 30714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原告垫付的玻璃维修费用243360
元(实际发生维修费用 323360 元,在 2018 年 8 月双方结算中已扣除被告 8 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706327.50 元(原告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依据合
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总价 5%的违约金。)
4、判令被告负责维修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营和园小区 14 栋楼已破
裂的 130 块玻璃并承担相应费用。
5、判令被告更换营和园小区 14 栋楼 9416 块窗户玻璃(经统计营和园小区 14
栋楼共有窗户玻璃 10922 块,原告代为维修破裂玻璃 1376 块,尚未维修的破裂玻
璃 130 块,剩余需要更换玻璃 9416 块)。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17 日,我司收到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诉天津东方海川
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2019 年 10 月 9 日,法院作出(2019)津 0106 民初
665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我司人民币及相关财产价值共计 1906327.5 元;2020 年
12 月 25 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06 民初 6653 号;
2021 年 1 月 11 日,我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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