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8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 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诉讼受理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注:公司未取得受理通知书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梦娜、丁燕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胜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陈森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胜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 14 日,王平、樊素君因以贷还贷需要,向浙江民泰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申请贷款,于当日签订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 DK110118000415 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为人民币
94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8 日止。
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7.75‰的固定利率。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被告七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6 月 21 日,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根
据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各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根据法律法规,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本金 94 万,并支付期内利息、复利、
罚息 23508.87 元,共计 963508.87 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三至七对上述第 1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
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602 民初 5956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王平、樊素君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 940000 元,支付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止的利息
共 21340.43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陈森群、樊胜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进行沟通协调中。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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