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8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二十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郦晓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被告一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366841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货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3年,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被告二王平,被告三樊素君分别与原告签订0366841-001、0366841-002号《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自愿对主债务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036684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月2日,被告一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0366841号《抵押合同》,被告一自愿以其机械设备(型号为WHL的数控车床4台,型号为LH600-700的数控车床5台,型号为VWC-960的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Hi5a-N00的加工机器人1台),对0366841号《借款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嵊工商抵登字[2017]第11号。此外,被告一为上述借款向被告四投保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根据被告四出具的保单,以及原告与被告四签订的《机器换人保证保险融资业务合作协议》,被告四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放款300万元,被告一出具借款借据。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借款执行年利率6.175%。借款发放后,被告一自2018年4月起未按约还本付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均不予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扣除保证金30万元用以清偿被告一从2018年4月至6月的逾期利息及本息,截至2018年7月27日,被告仍欠本金1312858.55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四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书面索赔资料,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各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一未按约还本付息系严重违约,故原告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归还任何款项,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
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罚息;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要求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机械设备在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12858.55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9049.73元,支付罚息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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