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8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支慧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相垚、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胜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胜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丁卓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月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与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合同号为8931120170017612《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25%,
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变更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王月英、王瑜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288万元的贷款,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25%。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至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对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付。被告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丁卓文、王瑜、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月英未履行保证义务。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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