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871866 证券简称:力源电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开庭,目前正等待判决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力源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鸿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润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6-008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安徽鸿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肥西光伏产业园项目施工期间,签订了《肥西光伏产业园项目合同文件》及后续三份增补《协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830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设备的生产与供货义务,但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双方仅就已发货部分货款 13031239.08 元达成付款安排,剩余设备货款 13578760.19 元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13578760.19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3578760.1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为 1128310.1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 13578760.1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为 6672602.76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以上合计 21679673.05 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各项费用;
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告编号:2026-008
上述剩余设备因被告一原因未能提货,长期存放于原告仓库,原告多次书面催告其履行提货及付款义务,均未获答复。
被告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及实际施
工主体,对项目设备具有实际控制与使用权益。2025 年 8 月 10 日,被告二出具
《情况说明》,明确确认其为设备实际需求方,知晓设备因现场业主问题暂存于原告仓库,并承诺“待通知后重新将设备送往项目现场”。该说明不仅证明被告二对设备存放事实的确认,更体现其对设备后续交付与使用的实际控制与安排,构成对原告信赖利益的确认。
被告二作为项目的实际控制方与受益人,其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愿意对设备款项的支付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二应与被告一就剩余货款、仓储费及相关损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因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及被告二的确认行为,长期无法收回货款,并持续承担仓储费用,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开庭,目前正等待判决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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