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1866 证券简称:力源电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力源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鸿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润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0 月 12 日,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肥西光伏产业园合同文件》,就肥西光伏产业园向力源公司购买相关高低压设备等货物,合同总价为 25716407.75 元,其中生产车间变电站
1 的产值为 12575807.82 元,生产车间变电站 4 产值为 12620882.07 元,废水配
电室产值为 519717.86 元。后因项目停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已完成的生产车间变电站 4 的设备拉回原告处,因此扣除掉生产车间变电站 4 的产值,案涉合同实际发货金额为 13095525.68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14105525.6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517418.11
元(以欠付货款本金 14105525.68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3 日);
(以上共计 14622943.79 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12 月 15 日,原告根据被告现场要求,与被告签订三份增补《协议》,
合同金额分别为 1600000 元、520000 元、580000 元,综上,原被告之间实际发货总额为 15795525.68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 1690000 元,仍欠付货款 14105525.68 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出具(2025)皖 0123 民初 1246 号《民事调解书》,载
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一、截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被告安徽鸿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
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3031239.81 元、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 200000 元,共计 13231239.81 元。上述款项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被告安徽鸿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被冻结账户解封后两日
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 万元;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货款 100 万元;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 50 万元;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支付剩余货款 100 万元;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 50 万元;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于202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26
年 8 月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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