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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纳斯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1874 证券简称:博纳斯威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为他人)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治理规则》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
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须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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