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1874 证券简称:博纳斯威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不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等低风险的现金管理行为。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三)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第十条 董事长有权批准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及相关资料,以及投资方案,以便其作出策。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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