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速锋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1882 证券简称:速锋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资议案的同时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或 资议案的同时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对象范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后,发行前的原有股东不行使优先认购 发行前的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给职工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