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浙江三博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5]京会兴专字第 00620009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浙江三博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博会展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三博会展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2025]京会兴审字第00620028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我们获悉,在三博会展公司董事会会议中,时任三博会展公司总经理、三博会展公司董事冯静对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外其他全部议案均投票反对。
经查阅该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询问,我们了解到,时任总经理、董事冯静投票反对的主要事由系:其认为“三展贸易业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业务高度重合,但是与三博会展业务没有关联性。三博会展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可能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目的存疑,存在大股东利用公司理财产品占用公司资金的可能性”
我们已就关联方及其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并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
同时我们尝试与时任三博会展公司总经理、三博会展公司董事冯静进行沟通,希望听取其意见或判断,并获取其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异常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意见的相关证据,以供分析判断并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但经多次尝试,我们无法有效达到沟通目的。导致我们无法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进一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异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而导致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非正常交易(如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
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三博会展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无法判断三博会展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非正常交易(如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无法确定上述事项是否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同时我们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因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故我们不对三博会展公司 2024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我们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三博会展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确切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段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说明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上述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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