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886 证券简称:珈冕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安徽珈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股份应当在 12 个月内转让给职工。 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让
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一)依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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