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17
证券代码:871896 证券简称:一言一默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关于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鹏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健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了《2016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体育比赛版权监控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2016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网络监测服务(原告为被告排查盗播被告享有相关版权的中超联赛的网站),被告根据协议约定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一共为被告提供了165场中超比赛的网络检测的,后由于被告运营不佳,通知原告停止监测。被告应付给原告网络监测服务费为2640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9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230400元,尚欠原告33600元服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剩余服务费。(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中超比赛网络监测服务服务费33600元整。
(2)、判令被告按年化利率6%支付逾期支付中超比赛网络监测服务服务费33600元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从2016年9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为369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
2、关于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鹏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健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6年5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了《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服务,被告根据协议约定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被告仅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了第一期服务款项210000元(根据协议已逾期)。双方签订的《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暨战略合作协议》2017年5月3日到期后,在双方商议续约但尚未达成书面协议期间,被告继续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指示原告继续进行影视作品网络监控,直至2017年7月12日。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6日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服务费6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剩余服务费。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服务费600000元整。
(2)、判令被告按年化利率6%支付第二期逾期支付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服务费21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从2016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为22050元)。
(3)、判令被告按年化利率6%支付第三期逾期支付影视作品网络监
控服务费21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从2017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为18900元)。
(4)、判令被告按年化利率6%支付第四期逾期支付影视作品网络监控服务费18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从2017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为12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定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
3、关于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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