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71904 证券简称:金宇顺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特制定《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声明与提示
(二) 公司概况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重要事项
(六)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融资及利润分配情况
(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九) 行业信息
(十)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十一) 财务报告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概况
(二)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重要事项
(五)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七) 财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弥补亏损的;
(二)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