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形式核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会议是由公
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2020 年 4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
事长赵海云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的形式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 3 名,均为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 43,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5.56%。
因新冠疫情及相关限制政策等原因,公司董事刘建尊及王慧未能到场,两人通过微信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金宇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具体如下:1、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审议《关于……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