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冀(尚)非诉字第 0041 号
致: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志国、季晓光律师视频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地审查。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湖北金雄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何福成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8,000,00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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