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4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1、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鉴证报告
2、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鉴证报告
永证专字(2024)第 310240 号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参药业)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贝参药业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要求等规定编制《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贝参药业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贝参药业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要求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对贝参药业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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