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71915 证券简称:科盛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无,则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等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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