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6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71916 证券简称:恒益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连国等 40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丽等 40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张强等 30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全波等 26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0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克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原、北京禾午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刁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5 月-2017 年 4 月间,原告李连国等 136 人分别同我公司子公司北京蓝
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瑞峰”)签订《项目团购推荐单》,并交纳信息服务费至蓝瑞峰约定由蓝瑞峰提供服务购买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首业”)的房产,蓝瑞峰开具了收据,原告成功购房。现原告认为蓝瑞峰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且原告并未接受任何所谓信息服务,该项费用蓝瑞峰应予返还,同时中基首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连国等 136 人起诉信息服务费合计 692 万元人民币。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蓝瑞峰和中基首业共同返还原告缴纳的信息服务费并自缴纳之日起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2、判令蓝瑞峰和中基首业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告同蓝瑞峰签订的《项目团购推荐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原告无权主张返还信息服务费。2、本案原告应首先向法庭及被告明示其主张返还信息服务费
公告编号:2020-008
所依据的前提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撤销。如主张合同无效,原告应举证证明《项目团购推荐单》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主张撤销合同则该合同已经签订两年多,已经过了撤销合同的一年的除斥期间。3、蓝瑞峰作为项目团购的组织方,在售楼现场协调各方,为原告推荐房源及户型信息,且原告成功选房并与中基首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第 3 条约定,原告无权主张返还信息服务费。且第 7 条已明示该费用并非购房款的一部分。原告支付费用后蓝瑞峰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蓝瑞峰名称的收据。蓝瑞峰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未受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但诉讼尚未结案,对利润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