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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21:26:35 股吧网页版
美联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1919 证券简称:美联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美联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3 日,深圳美联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美联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已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的需要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不适用不得提供或不得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十八)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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