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爱民、阮翰林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合肥市经开区玉屏路 255 号公
司 1 楼多媒体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汪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63,036,8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0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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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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