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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06

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质和业务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取得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证书;公司产品中的手机报运营主体是否为公司,是否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主办券商、律师回复】

(1)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营业执照、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书、《审计报告》,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核查。

(2)事实依据

公司营业执照、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书、《审计报告》

(3)分析过程及结论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取得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证书;公司产品中的手机报运营主体是否为公司,是否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①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教育信息化服务领域,依托多年来与基础运营商开展家校互联业务积累的资源,通过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为学校及家长等提供家校互联产品及服务。主要产品为依托于移动运营商的基于家校互动的平安校园、校园短信、手机报以及亲情语音等系列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公司业务属于受该条例规范的依托基础运营商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报告期后,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换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00071),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21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0年3月10日。公司具备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

公司已在“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相关资源情况”之“(三)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②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公司重大业务合同,根据该等合同约定,提供短信息服务业务代码及收取相应功能费用为运营商的义务,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各子公司义务,公司未直接拥有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因此不需取得短信息类服务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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