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2
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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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思特”)的委托,就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项(以下简称“主动终止挂牌”)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主动终止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查阅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4156901P的营业执照,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524 号)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称“凯思特”,股票代码“871926”。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公司本次终止挂牌情形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业务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 4.5.1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根据公司的公告、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为配合公司新时期战略发展要求,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慎重考虑公司主动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本次终止挂牌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7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合法合规,本次终止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同意。
三、关于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程序合规性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主动终止挂牌履行了如下程序:
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 5人,实际与会董事5人,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桂红主持,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主动终止挂牌相关议案。
2019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同意股数20,000,000股,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主动终止挂牌相关议案。
本所认为,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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