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闽威实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1927 证券简称:闽威实业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但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担保事项的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