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1927 证券简称:闽威实业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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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监事担任,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 2 名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推举 1名职工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四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五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六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 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总经理提议时;
(四)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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